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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钢琴协会章程

2018-1-2 15: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23| 评论: 0

摘要: 安徽钢琴协会于2008年5月成立,由安徽省众多钢琴权威专家教授组建。是钢琴教学、演出、研究方面的群众学术团体。以安徽音乐院校、文艺团体从事钢琴演奏教学的广大师生为主体,面向社会从事钢琴艺术的普及型提高工作 ...


      安徽钢琴协会于2008年5月成立,由安徽省众多钢琴权威专家教授组建。是钢琴教学、演出、研究方面的群众学术团体。以安徽音乐院校、文艺团体从事钢琴演奏教学的广大师生为主体,面向社会从事钢琴艺术的普及型提高工作。宗旨是促进钢琴学术交流,繁荣社会高雅艺术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安徽省钢琴协会(英文名称及缩写:Piano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P.A.O.A.H.P)

第二条:协会性质:安徽省钢琴协会是在省文化厅领导下的一个专门从事钢琴教学和演奏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 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指引下,努力普及和提高安徽的钢琴教学与演奏艺术水平,开展钢琴艺术与技术方面的交流研讨,扩大协会在社会各界中的影响和联系,促进安徽钢琴事业和音乐事业的发展。加强省内外交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安徽省钢琴协会接受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76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安徽省钢琴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会会员开展钢琴教学与演奏方面的学术讨论。

(二)不定期举办钢琴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钢琴比赛。

(三)定期进行业余钢琴等级考试和钢琴教师的培训工作。

(四)与省外钢琴协会建立联系,促进学术交流,做到资源共享。

(五)按入会条件发展会员,不断扩大组织。

(六)建设协会的专业网站,畅通信息渠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能够遵守协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介绍(二人)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即为本协会会员。

(一)从事专业及业余钢琴教学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和成果者。

(二)从事钢琴演奏(伴奏)有一定影响水平者。

(三)设立名誉会员,例如调音师、琴行,对本协会有一定贡献和支持者以及钢琴教育组织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的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连续三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理事会报告,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通过主席团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主席团或秘书长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协会重要决议须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工作需要并在身体健康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任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主席团领导下执行社团管理条例、重要活动、财务管理等事项等;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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